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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来聊聊,哪种房产赠与还有必要做公证呢?
第一,赠与人的身体情况不方便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的手续的。
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很多老人因为身体不好,比如需要住院治疗、卧床不起、甚至听力不好等等原因,无法到房管局现场办理,房管局无法审查赠与是否是本人的真实意图,这种情况还是需要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的。
第二,赠与人有很多孩子,但只赠与给其中的一个孩子,又怕之后会有争夺财产的情况。
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其中的一个子女或者孙子女,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可能其他子女日后会有争议。如果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对于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人的真实意思、什么原因赠与、赠与后是否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都是需要进行认真审查的,对相关的谈话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并将对话内容进行录像存储。如果之后出现了争议,这些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并且是很有说服力的。
第三,防止赠与人进行反悔从而撤销赠与的。
赠与人在财产发生转移之前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有些具体情况是不可以适用的,例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以,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赠与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引用此条款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很多,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不能基于上述规定主张撤销。
例如,夫妻离婚过程中,因为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完毕,离婚当时没有将房屋分割完毕,离婚后原房屋持有一方将房屋赠与给另外一方。这种情况当事人反悔产生争议的概率比较大,有必要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第四,排除受赠人配偶的共有权的。
因为房管局的赠与合同一般都是模板,而当事人也不太懂法律,不清楚赠与协议还可以排除受赠人配偶共有权,所以在自行办理的赠与过户中,明确该房屋排除受赠人配偶共有权的情况占比例非常小,赠与完成后,受赠人如果离婚,对于受赠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分割经常产生争议。如果办理赠与协议公证,公证员会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并在赠与协议还有相关的谈话笔录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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