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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同步提高,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根据规定,中央财政对我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共同负担。各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优化待遇保障政策,我区将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地区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聚焦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我区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困难群众参保的,要落实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缴费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我区持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治区各级医保部门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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